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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(KunMing)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“融城优郡”B5 幢 3、4 层 电话(传真):0871-63172192 邮编: 650032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: 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(下称“本所”)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,本次指派刘革、刘蔚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(以下简称“本次股东大会”),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、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,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,现根据《公司法》《证券法》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及贵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,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: 一、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,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月 22 日在《中国证券报》《证券时报》和巨潮资讯网站媒体上披露《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》及提示性公告。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4:0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,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,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、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。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董绍杰先生主持,符合法律、法规及贵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。 二、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,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,代表股份 187,475,465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.8498%。其中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,代表股份数为 187,357,165 股,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.8126%;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,代表股份 118,300 股,占上市公司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总股份的 0.0371%;中小股东 13 人,代表股份 11,113,186 股,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.4885%;其资格均合法有效。此外,贵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,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。 三、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《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》《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》两项议案,其中《关于调整第六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议案》为累计投票议案。两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,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。 四、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,本所律师认为: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、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、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、法规及贵公司《章程》的规定,所通过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 (本页以下无正文)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(本页无正文,为《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》之签署页)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: 伍志旭 经办律师: 刘革 刘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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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德恒(昆明)律师事务所关于西仪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